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扣12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扣1分。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将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无牌车辆上路,扣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