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3.外商投资于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和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4.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货品外,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境增值税。(转载)根据各省各市的规定有些是不同的,具体还要根据当地的政策相适应,具体到当地的海关,外管局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