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2025-12-18 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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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问题是两个:
一、新法施行后,如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对这个问题,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你即可辞职并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人身安全;
不然的话,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你的意思是想问,今年11月合同到期续签,到了08年新法实施后,你现在签订的合同是按老的履行,还是按新劳动合同法?
我的理解是:在07年11月续签的合同,继续履行;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是从08年以后续签的次数计算的;但是关于相关条款,应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则应进行经济补偿,只是补偿的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现在约定了有违约金条款的(除提供培训和竞业限制外),在08年新法实施后,你可以不再支付。

回答2:

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3:

新劳动法实行后,自己辞职,企业是否也要赔偿?是有条件的。现在续签的话,到明年就更上一层楼要受新法的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