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侵害第三人利益,但经过了除斥期间能不能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025-01-16 05: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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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除斥期间也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返还财物请求权就要按照2年普通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无效,在法律上并无除斥期间的规定。

转让人作为集体的代表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转让项目只能由全体成员依照法律或者集体法的规定一致决定转让,但集体代表未签字。

合同通过全体成员的决定,这是一个无权代表的情况。如果是这样,并且在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合同不存在。

并且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无权代表,那么合同就是确定有效的合同。因此,从受让人的角度,我们可以积极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扩展资料:

无效合同认定原则: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不非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

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

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效合同

回答2:

确认合同无效,在法律上并无除斥期间的规定。
看了你的追问,我猜想应该是这样的情况:出让人作为集体的代表跟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而该转让项目按照法律规定或集体规约应得全体成员一致决定才可转让,但是该集体代表并没有通过全体成员决定就签订了合同,这样的情况属于无权代表。
如果是这样,且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具体可查阅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且不存在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表(即受让人非恶意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所以从受让人角度来说,可以积极去证明该合同的有效。
当然,集体可以要求确认无效,他们无除斥期间的限制;但被确认无效之后,如果存在标的物或财务的返还问题,他们有两年的诉讼时效。

回答3:

  1、合同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确定无效,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及第三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无效。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回答4:

造 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害,你得具体看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或者是无效的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欺诈胁迫侵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饰是非法目的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的。同时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撤销:1、重大误解的。2、显示公平的。3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无效情形而使你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请求确认得权利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两年。且且该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合同符合可撤销的要件,你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由于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且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超过该期间就丧失该权利,不得在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如果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又过了出斥期间,你可以以侵权赔偿来提起诉讼,那么就是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两年,且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