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C是错误的,个人以为,张氏兄弟应当先承担责任,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张氏兄弟可以追偿!不能免责!这样规定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况且,张氏与空调安装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关系,而与行人是侵权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次解决,不可混淆。
以上仅为个人理解,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大家友好探讨。
按照你所说的新《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为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法律出版社出版)第49页的详解第一条说:“在《合同法》中有关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明确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正好相反,违约责任不因第三人原因而免责,但侵权责任可以因第三人原因而免责,这一点需要区别。”
那么C是正确的。你所讲的案例就是侵权的案例,侵权可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免责,那么只要张氏兄弟证明损害时因为安装公司的过错造成与己无关就可以免责。而违约责任不免,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
今天又学习新知识了。刚才的回答也让您见笑了。希望多探讨,有不对的地方请指出。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
由“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我想c应该不对吧 我觉得好像是a d
呵呵 不好意思啊 我也很想帮你 就怕给你解释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