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
无论是“超生罚款费”或是“社会抚养费”,这处罚和征收的对象就是违反生育政策在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法规中明确规定违反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必须要承担“超生罚款”的法律义务。90年代后,“超生罚款费”被称之为“计划外生育费”。直到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才以法律的名义定义为“社会抚养费”。
但人们习惯了对以前的叫法,因此,直到现在,还是被大多数公民习惯地称之为“超生罚款”。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本就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即使将孩子送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依然存在,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更何况超生孩子送人,也同时违反了《收养法》对送养子女的相关规定,因此,无形中就会使收养人受到连累,无故成为非法收养人。而一旦非法收养被计生部门发现,则会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视同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这在一些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已得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