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院都会偏向于判定母亲一边,但往往也会从经济方面来考虑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如果你想要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就应从情感方面入手,强调对方只是想要孩子的户口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从情感上舍弃不了孩子,加之孩子尚幼,你完全可以以母亲的情感来对抗对方出于利益的争夺。同时向法官证明你可以担负起家庭,可以找到经济来源来负担家庭开销。如果还有疑虑,找个律师帮忙,应该没有问题的,毕竟你是情感源头,对方只是经济考量。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你们是书面协议,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只是孩子的奶奶想要,而孩子的父亲无暇照顾,法律将不会允许。
何况还是哺乳期的孩子呢,你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希望会留下孩子。